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SEV-113-新簡-190-20241205-4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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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陳清棋 被 上訴人 董盈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6日判決在案。嗣上訴人收受判決後,遵期提起上訴狀,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本院先於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於113年10月31日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0,248元,惟上訴人提出異議狀表示其在監執行,聯繫家屬不易,無法及時繳納。本院遂發函通知延長繳費期限至113年11月30日,然上訴人仍未遵期繳納,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因上訴人未遵期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