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SEV-113-新簡-198-20241219-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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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施淑美 被 上訴人 莊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