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租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SEV-113-新簡-291-20250123-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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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蔡信行 蔡自信 楊蔡自會 蔡宜妙 蔡睿丞 蔡紫緹 蔡松倫 蔡柏緯 黃馨誼 蔡振壽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蔡信郎間請求返還土地租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庭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並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6,667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在案。但查,民事訴訟費用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已提高,依上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1,028元,上訴人所繳裁判費尚不足3,639元。爰命上訴人於114年2月10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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