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SEV-113-新簡-309-20250306-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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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張天南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俊雄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50元。爰命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