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SEV-113-新簡-315-20250121-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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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偉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代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31日113年度新簡字第315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232元(即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 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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