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SEV-113-新簡-352-20250321-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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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萬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余貞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3月7日113年度新簡字第352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 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 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決議參照)。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49,600元(即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 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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