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SEV-113-新簡-375-20241203-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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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家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春慶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與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為新臺幣(下 同)3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並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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