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SEV-113-新簡-390-20241212-3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駿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鳳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1月1日113年度新簡字第390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 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