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SEV-113-新簡-408-20250110-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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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08號 原 告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呂凱華 被 告 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泳權 訴訟代理人 羅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補正狀及 會議紀錄,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 年2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