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SEV-113-新簡-408-20250110-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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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08號 原 告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呂凱華 被 告 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泳權 訴訟代理人 羅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補正狀及 會議紀錄,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 年2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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