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SEV-113-新簡-456-20241128-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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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56號 原 告 林振益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蔡睿寧 居臺南市○區○○○路○段00號9樓之3訴訟代理人 孫錦煌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依原告提出之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患者2024/05/ 09門診,安排進一步左髖全髖人工關節置換手術治療。」,故關 於未來醫療費用之請求,認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14年1月15日10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又原 告如已實施手術,應具狀陳報支出費用及提出相關單據(繕本逕 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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