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SEV-113-新簡-466-20241023-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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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66號 原 告 彭德深 被 告 黃閔熙 代 理 人 楊竣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陳報狀,就同一基礎事實追加請 求醫療費用8,134元,訴之聲明亦變更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32,615元,因追加部分未經調查及辯論,亦未繳納裁判費,故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及原告應於113年11月4日前補繳裁判費29 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