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SEV-113-新簡-479-20241217-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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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周坤樺 被 告 杜佩芬 訴訟代理人 汪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660元,並交付繳費單予原告(本院卷第76頁),再於113年11月27日以南院揚民法113年度新簡字第479號函文,催告原告應於同年12月12日前補繳上開裁判費,原告於同年11月28日收受該函文,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新市簡易庭上開函文、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