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SEV-113-新簡-503-20250103-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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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源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2 月13日113年度新簡字第5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 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