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SEV-113-新簡-516-20250212-3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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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馬平 被 上訴人 蔡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3日判決在案。嗣上訴人收受判決後,遵期提起上訴狀,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茲經本院定期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45元,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