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SEV-113-新簡-573-20250311-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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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閔景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晴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2月21日113年度新簡字第57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2,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