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SEV-113-新簡-582-20241218-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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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陳麗梅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 之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淑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庭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民事異議狀到院。但核閱異議狀之內容,係指摘上開判決之程序違誤、未調查證據及判決理由矛盾等,顯係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為保障當事人之上訴權能,應以民事異議狀為上訴之意思,據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命上訴人於113年12月30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