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SEV-113-新簡-582-20250102-3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陳麗梅 被 上訴人 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 判決在案。嗣上訴人於上訴期間提出民事異議狀,指摘原判決多處違法及不當之處,顯係對原判決不服,應以異議狀為提起上訴之意思。茲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13年12月30日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50元。該裁定於113年12月23日合法送達,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因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