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SEV-113-新簡-606-20241224-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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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秦鵬翔 ○、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 之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琇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自應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14,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352元,爰命上訴人於114年1月12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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