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SEV-113-新簡-628-20241120-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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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28號 原 告 許繣家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 被 告 莊仕駿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借貸關係,並以被告「同意親至原告 住所返還款項」,向本院起訴。但查,上開債務履行地之約定,據原告表示係被告於電話中承諾,並無簽立借據或票據為憑,難以採信。茲因被告戶籍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再據原告表示被告租屋處亦為高雄地區,被告顯無居住於本院管轄之區域之事實,難認對於本件具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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