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SEV-113-新簡-650-20250331-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50號 原 告 陳東利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鏸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彥霖 被 告 陳金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良 被 告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訴訟代理人 傅爾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營業損失部分,有調閱原告所得資料之必要,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