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SEV-113-新簡-650-20250331-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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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50號 原 告 陳東利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鏸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彥霖 被 告 陳金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良 被 告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宏 訴訟代理人 傅爾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營業損失部分,有調閱原告所得資料之必要,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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