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SEV-113-新簡-673-20241225-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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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73號 原 告 蘇建僖 被 告 洪英洲 訴訟代理人 宋光榮 被 告 高群輝 訴訟代理人 黃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起訴狀請求明細第8項「其他雜費」70,000元之請求,因漏 未調查及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 10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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