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SEV-113-新簡-684-20241021-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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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84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湯惠青即湯文邑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3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及準備書狀(繕本應逕送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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