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SEV-113-新簡-698-20250123-3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李欣怡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聖淵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已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爰命上訴人於114年2月10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