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SEV-113-新簡-719-20250325-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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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林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8,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3,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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