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SEV-113-新簡-743-20250312-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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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邱惠芬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禹帝宮 法定代理人 張森陽 被 告 林清泰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何耀東 住○○市○○區○○路00號 何清山 梁逸奇 林豊男 林豊文 林淑薇 林淑雲 何天仁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何蕭幸 何龍帛 何職全 何玉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分別提出陳述意見狀及新事證,應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