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SEV-113-新簡-78-20250321-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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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簡字第78號 原 告 曾玲玲即太陽花食品商行 原 告 曾木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簡字第7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 3月21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確認被告執有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 年度司票字第57號民 事裁定所載,以原告名義所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112 年6 月20日,到期日112 年12月26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750, 000 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3,437,500 元本息經准予強制執 行部分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執如第一項所示本票對原告強制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5,056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