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SEV-113-新簡-839-20241223-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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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39號 原 告 吳光祖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被告王靖達給付票款,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175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0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裁判費2,37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6日前補繳裁判費2,3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