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SEV-113-新簡-840-20241225-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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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40號 原 告 林敬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耿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依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