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SEV-113-新簡-842-20241230-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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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42號 原 告 莊滄宜 廖啟明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則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參照。 二、上列原告二人因被告莊建忠犯詐欺案件,於刑事訴訟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分別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莊滄宜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含利息)及賠償原告廖啟明2,000,000元(含利息)。嗣後原告二人之訴,已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徵裁判費。然原告二人於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另具狀追加被告應賠償原告莊滄宜之金額為20,480,000元,應賠償原告廖啟明之金額為8,620,000元,則依上開說明,原告二人追加請求部分經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100,000元【計算式:20,480,000+8,620,000-5,000,000=24,100,000】,本庭應徵收裁判費224,080元(原告莊滄宜依比例應繳163,578元;原告廖啟明依比例應繳60,502元)。爰限原告二人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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