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SEV-113-新簡-845-20250227-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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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845號 原 告 甲女 (詳如當事人年籍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洪弼欣律師 被 告 陳文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1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案件,準用第 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2項明文刑法第319條之1案件,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本件屬刑法第319條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依前開規定就原告之姓名、住居所予以隱匿,並均將原告以甲○代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在臺南市南區某公司任職,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 像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初某日,將針孔攝影機藏放在公司廁所之畚箕把柄與畚箕底部連接之孔洞處,再將畚箕放倒在地,於112年10月20日9時40分許,無故攝錄甲○如廁時性器之性影像。嗣甲○認畚箕擺放方式有異,端詳後發現畚箕內藏放針孔攝影機1台(含記憶卡1張),報警處理,而悉上情。被告偷拍原告如廁時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原告隱私與人格權,原告身心嚴重受創,為此就醫治療數次共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120元。且經此事件使原告如廁時深怕隱私再度遭人破壞,無時無刻提心吊膽,憶及自己隱私遭侵犯時不禁全身顫抖、聲淚俱下,同時備感羞辱及不悅,迄今遲遲無法平復心緒,須接受心理治療,被告對原告造成創傷難以言喻,造成原告精神上極大恐懼與痛苦,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700,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起訴請求如聲明所示。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1,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願供擔保准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略以:被告願賠償原告醫療費用1,120元。至於精 神慰撫金,被告於刑事判決前曾願以150,000元與原告和解,原告未接受。因被告已繳納刑事罰金90,000元,故僅願賠償60,000元等語。 四、得心證事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   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0月初某日,將針孔攝影機藏放在公司 廁所之畚箕把柄與畚箕底部連接之孔洞處,再將畚箕放倒在地,於112年10月20日9時40分許,無故攝錄甲○如廁時性器之性影像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簡字第2501號刑事案卷,被告已於刑事警詢及偵查程序中坦承上情不諱,並由本院刑事庭於判決主文諭知「乙○○犯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是原告隱私權受被告偷拍行為侵害,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㈢查原告請求賠償醫療費用1,120元,已提出康舟診所及樂行診 所之醫療費用收據,並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賠償,有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考,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1,1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另原告請求70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被告僅願賠償6萬元,並 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實務上對於慰撫金之量定,均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⒉本件被告為圖一己私慾,擅自在工作地點之廁所安裝錄影設 備,偷拍原告如廁影像,已嚴重侵害原告隱私權,造成原告之情緒不安及心理壓力,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所受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藉工作之便及同事間信任,設置偷拍工具於廁所,受害對象非僅原告一人,尚包含其他利用廁所之不特定人,及其偷拍之不法行為,對於原告及其他同事造成之心理恐懼及不安程度,並斟酌本院依職調閱兩造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及兩造陳述之年齡、教育程度、工作情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5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則屬過高。  ㈤小計,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合理賠償為醫療費用1,120元及精 神慰撫金150,000元,合計151,120元。 五、綜上所陳,被告偷拍之故意不法行為,已嚴重損害原告之隱 私權及人格權。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1,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此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利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請求,並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原告無庸繳納裁判費,嗣訴訟中,兩造均未繳納任何訴訟費用,爰按兩造勝敗程度,諭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及就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職權宣告假執行,而無諭知供擔保必要。暨原告其餘之訴業經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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