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償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SEV-113-新訴-2-20241129-1
字號
新訴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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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訴字第2號 原 告 鄭秀芸 兼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被 告 楊忠財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2 9日宣判,惟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為維護兩造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