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SEV-114-新司小調-102-20250331-1
字號
新司小調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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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民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明聖間請求償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明聖間償還借款事件聲請調解,然相 對人陳報不願意出庭調解,此有本庭出庭意願調查表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