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SEV-114-新司小調-3-20250120-1
字號
新司小調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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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凱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黃建凱給付電信費而聲請本件調解, 惟相對人早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1日出境,並於111年4月13日為遷出國外註記,有其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