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SEV-114-新小調-22-20250306-1

字號

新小調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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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王心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繳裁判費不足,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 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發函,命原告於114年1月15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該函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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