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SEV-114-新小調-61-20250327-1
字號
新小調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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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黃芷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E TRI DUNG(黎智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提出如附件所示經合 格翻譯人員或翻譯社翻譯之開庭通知書、送達回證及請求簡表之 越南文譯本(一式兩份並蓋印合格翻譯社之大印證明),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準用於小額訴訟程序。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或協定之地區或國家送達訴訟文書者,應依所簽訂之協議或協定辦理(例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下稱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文書:一、受請求方應根據請求,送達司法文書和相關附件。二、請求送達之文書需備一式2份,並翻譯為受請求方之語文或英文,連同請求書一併寄交,亦為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17條所明定。又請求越南送達之文書,為使越南法院方便判斷,故得優先翻譯為越南文;請求越南提供司法互助時,應確實填具民事請求簡表,亦據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7542號、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一字第1090004951號分別函釋在案。 二、經查,相對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62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而相對人為越南國籍,原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高雄收容所,並於民國113年9月23日簽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惟已於113年10月15日出境,迄今未有入境紀錄,現未居住於我國境內,並經本院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得相對人之國外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相關資料表在卷可稽,本件屬應於外國為送達之訴訟,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應將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請求簡表等文件,委請合格翻譯人員或翻譯社翻譯為越南文後,提出於本院(一式兩份並蓋印合格翻譯社之大印證明),再由本院函請法務部轉請越南提供司法互助,對相對人為上開文書之送達,聲請人起訴未提出上開文書之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爰依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提出如主文所示文件之越南文譯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