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SEV-114-新小-154-20250311-1
字號
新小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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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許芸瑗 被 告 謝勻芸 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154號(即114 年度新小調字第 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55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書 記 官 吳佩芬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 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