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SEV-114-新小-38-20250314-1

字號

新小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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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3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劉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逾新台幣10萬元,應適用簡易程序,誤用小額 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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