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貸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SEV-114-新小-87-20250213-1
字號
新小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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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87號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被 告 KUAT BUDI APRIYONO(中文姓名:優諾,印尼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該公司址 設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然該公司於113年8月17日已終止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目前被告居留地址在高雄市○○區里○○路0000號乙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