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SEV-114-新救-3-20250210-1

字號

新救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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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冠瑛 相 對 人 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隆泉 夏祥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現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繫屬,因聲請人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院提供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4年度新簡字第61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已知之事實,及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供核,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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