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SEV-114-新救-4-20250314-2
字號
新救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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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旗榮 代 理 人 蘇明道律師 相 對 人 蔡金純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聲請人姓名應更正為「蔡」旗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並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