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SEV-114-新簡聲-3-20250220-1
字號
新簡聲
法院
新市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嫈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佳峻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588號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113年12月5日及114年1月9 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律師之委任關係已結束,因 聲請人欲再上訴,故有參用法庭錄音光蝶以核實雙方之主張及答辯是否如判決書所載、有無漏載,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及聲請人聲請調閱之案件,經於民國114年2月7日判決在案,聲請人於114年2月14日具狀聲請調閱歷次言詞辯論之錄音內容,未逾前開法條規定之期間,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及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