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SEV-114-新簡補-1-20250107-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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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 告 林綜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繫屬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1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4萬6,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