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SEV-114-新簡補-2-20250106-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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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羅凱怡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林崇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茲以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35,000元,加計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至起訴書送達本院前一日(即113年11月17日),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136,9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371,905元,應徵收裁判費5,14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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