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SEV-114-新簡補-20-20250204-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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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林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柏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 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