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及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SEV-114-新簡補-31-20250210-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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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31號 原 告 施淑美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蔡勛宇、莊惠閔二人間請求給付租金及違約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經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971元,應徵收裁判費8,59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前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