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SEV-114-新簡補-33-20250210-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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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陳志銘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倘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與 相鄰之同段298-61地號、298-62地號,因經界不明,請求確認經界,並具體敘明如以臺南市政府調處結果,其所有之土地面積將減少30.16平方公尺等語,則本件應以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所有之上開土地,於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200元,及本件爭執土地面積為30.16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9,872元(計算式:24,200×30.16=729,8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爰限原告於114年2月21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