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SEV-114-新簡補-36-20250310-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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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36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鎬佑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 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 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1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