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SEV-114-新簡補-38-20250218-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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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3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 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3,2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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