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SEV-114-新簡補-42-20250225-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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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42號 原 告 李若銘 被 告 張蕎榆即張晴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