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SEV-114-新簡補-44-20250225-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洪緁翊即洪子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 113年12月17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萬4,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